(2017)皖052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欧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欧阳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988号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世代华府*号楼北面*楼。组织机构代码:57040355—7。法定代表人:余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安徽夏商周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红,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欧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欧阳红支付拖欠的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23日止的物业费3568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世代华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在马鞍山市当涂县世代华府行春路18号商业用房进行前期物业服务。该房面积为82.60平方米,物业服务收费价为每月1.80元/平方米。被告共拖欠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23日止的物业费约3568元,至今未付。欧阳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10月31日,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欧阳红签订了一份《世代华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在马鞍山市当涂县世代华府行春路18号商业用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该商业用商业用房面积为82.6平方米。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1.80元/平方米。根据该协议约定,被告自201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23日止,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约3568元。虽经原告催索,被告未能清偿。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欧阳红签订的《世代华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依据该协议的约定,追索被告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诉求,应予支持。被告拖欠不缴,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四十一条,《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阳红所欠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5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欧阳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根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