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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绍武与宋贵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武,宋贵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2089号原告:李绍武,男,194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内燃机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宋贵永,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卫津路支行干部,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媛(被告之妻),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原告李绍武与被告宋贵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绍武、被告宋贵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绍武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追索骗走的存款45000元、利息9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9日被告称找原告借款1万元,称有急用,月末还。后被告拿走存折取完钱后告知原告其取了2万元。此后被告未在月末还款。2016年11月份原告查出肾结石,需要手术,拿出存折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取走了4.5万元,故提起诉讼。宋贵永辩称,第一,是原告本人将其存折、密码、身份证交给被告的,不存在被告骗走原告45000元的事实。第二,之所以取45000元是因为原告的妻子在2015年11月24日去世,被告夫妻在被告的妻子工厂破产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为原告的妻子花费医疗费、丧葬费、墓地费等将近7万元。第三,该账户共有存款6万元,是原告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告曾表示用此款为原告的妻子支付丧葬费等,被告夫妻出于当儿女的孝心没用此款。第四,被告明确提出这45000元是给原告养老之用,但是原告现在以各种理由反悔。第五,原告在原告妻子去世后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儿女的感情。第六,原告提出在2016年11月查出肾结石需要手术与事实不符。第七,之所以原告现在起诉被告,是因为原告欲再婚。第八,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不可信。现被告同意返还原告4.5万元,但被告没有能力一次性返还,只同意每月返还500元。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及精神损失费。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案件,不存在利息一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翁婿关系。2016年3月29日被告自原告名下农行账号为02×××00账户共计取款45044.62元。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支取的存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对此表示同意,对此本院予以照准。至于被告所述没有能力一次性返还,��同意每月返还500元的答辩意见,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9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宋贵永返还原告李绍武4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绍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被告宋贵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