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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萍、林信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萍,林信锋,赖传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异24号申请人林萍,女,199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林信锋,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于2017年1月14日死亡。被执行人赖传绍,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信锋与被执行人赖传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萍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林信锋于2017年1月14日死亡,其生前立下遗嘱表示其所有的借条债权由林萍继承。本院认为,林萍系林信锋的遗嘱继承人,其申请变更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林萍为(2008)德执行字第1039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成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玉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