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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英红与葛学英、匡德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英红,葛学英,匡德彬,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605号原告:杜英红,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葛学英,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匡德彬,男,住青岛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泉岭路8号。原告杜英红与被告葛学英、被告匡德彬、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英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芸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