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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珊珊与兰雄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珊珊,兰雄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3673号原告:张珊珊,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兰雄雄,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张珊珊与被告兰雄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雄雄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珊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兰雄雄向张珊珊偿还货款246991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审理中,张珊珊变更诉讼请求为:兰雄雄支付货款19869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起止时间和计算标准不变。事实与理由:兰雄雄向张珊珊购买幼儿书籍。2016年7月30日,兰雄雄向张珊珊出具欠条,确认2016年春欠货款165000元,2016年秋预计欠货款200000元(实际欠货款176921元),并约定在2016年11月10日前还清。截至2016年11月14日止,兰雄雄共计向张珊珊支付货款90000元,尚欠246991元。张珊珊起诉后,兰雄雄于2016年11月20日支付货款11000元,2016年12月3日退货折抵货款37295元。兰雄雄未作答辩。张珊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欠条及还款计划各一份,证明兰雄雄欠款的数额及约定还款期限;2.对账表一份,证明2016年9月份产生的货款及兰雄雄已支付货款数额和结欠数额。本院分析认证认为,欠条及还款计划由兰雄雄于2016年7月30日出具并签名确认,欠条载明兰雄雄结欠书款164500元,2016年9月份预计再产生书款200000元,并注明“以实际发货量为准”,还款计划明确了364500元货款的清偿期限。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兰雄雄于2017年7月30日结欠货款164500元,2016年9月份预计再欠货款200000元,以及相应付款期限,本院予以确认。对账表系张珊珊自行制作,未经兰雄雄确认,属张珊珊的自认,其上所载2016年9月份书款为176920.5元,未超过兰雄雄在欠条中确认的2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兰雄雄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珊珊与兰雄雄系幼儿书籍的买卖关系。2016年7月30日,兰雄雄向张珊珊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确认结欠货款165000元,2016年9月份预计再产生书款200000元,并承诺2016年8月10日、8月20日前各偿还30000元,8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9月30日前偿还64500元,2016年9月份产生的书款于2016年10月15日前偿还50000元,10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11月10日前偿还50000元(以实际尾款为准)。张珊珊自认,2016年9月份,共产生书款176920.5元;欠条出具后至2016年11月14日止,兰雄雄共计向张珊珊支付货款90000元;起诉后,兰雄雄又于2016年11月20日支付货款11000元,2016年12月3日兰雄雄退货折抵货款37295元。兰雄雄尚欠货款本金198195.4元。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兰雄雄向张珊珊购买幼儿书籍,未能按约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因此,张珊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兰雄雄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兰雄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张珊珊偿还货款198195.4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64元,由兰雄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星审 判 员  黄 鹰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振施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