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爱桃、王苏妹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爱桃,王苏妹,王淑平,郑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失 信 决 定 书(2016)浙0127执2260号申请执行人姜爱桃,女,1954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申请执行人王苏妹,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申请执行人王淑平,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郑川英,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姜爱桃、王苏妹、王淑平与郑川英交通肇事罪一案,立案执行标的410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川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郑川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