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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爱桃、王苏妹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爱桃,王苏妹,王淑平,郑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失 信 决 定 书(2016)浙0127执2260号申请执行人姜爱桃,女,1954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申请执行人王苏妹,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申请执行人王淑平,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郑川英,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姜爱桃、王苏妹、王淑平与郑川英交通肇事罪一案,立案执行标的410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川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郑川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