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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成荣与杨铁钢、楼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荣,杨铁钢,楼明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610号原告:李成荣,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强,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铁钢,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楼明军,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林霞,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荣与被告杨铁钢、楼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荣自愿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