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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胡永华与黄宏志、李万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华,黄宏志,李万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胡永华,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黄宏志,男,195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李万圣,男,195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申请执行人胡永华与被执行人黄宏志、李万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5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宏志、李万圣银行存款人民币578146元及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季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