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蒲城县延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增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驻所地蒲城县延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屈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180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86760元(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垫付)。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将其名下位于蒲城县延安路中段的蒲国用【2009】第00277号土地使用权和蒲房权证登有字经132**号房屋使用权依法查封并评估拍卖,经二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后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704.25万元以物抵债偿还借款本金,剩余本金95.75万元及利息和已付1704.25万元本金的利息、执行费86760元尚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