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李娟娟、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娟,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946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娟,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2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3.6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永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爱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