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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群占与师旭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群占,师旭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629号原告:徐群占,男,1971年7月8日,汉族,住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旭东,男,1988年7月19日,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东配楼1、2层。原告徐群占与被告史旭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徐群占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群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群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群占负担。审 判 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乔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