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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27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跃军、周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跃军,周红英,浙江韩氏炊具有限公司,吴金满,永康市金满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27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跃军,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周红英,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韩氏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李二村。法定代表人:周红英。被执行人:吴金满,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金满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上白线668号。法定代表人:吴金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跃军与被执行人周红英、浙江韩氏炊具有限公司、吴金满、永康市金满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金满、永康市金满门业有限公司具有大量的库存防盗门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金满、永康市金满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5208元的财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4执270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跃军与被执行人周红英、浙江韩氏炊具有限公司、吴金满、永康市金满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2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附:(2016)浙0784执270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邮编:321300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浙0784执2708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受送达人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填发人送达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