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德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生,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4日被抓获,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武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生在2015年11月23日16时许,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武隆城区油坊沟往永辉超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人民广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德生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2mg/100ml。被告人陈德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陈德生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方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中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