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荣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刑初77号被告人王荣犯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川170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刑期计算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第七行的“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现更正为“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柏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永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