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林春杨与刘佳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杨,刘佳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441号原告林春杨,男,汉族,1956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霍亚飞、娄银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鑫,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连杰,该公司员工。原告林春杨诉被告刘佳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春杨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春杨负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