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运清与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清,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502号原告张运清,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花园路**号**层*户****号。法定代表人张泽亚,负责人。原告张运清诉被告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运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运清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