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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夏春龙与王宣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龙,王宣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3215号原告:夏春龙,男,35岁,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焦胜之,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代为立案、参加庭审、接受法律文书。被告:王宣佳,女,38岁,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托代理人:XX玮,男,66岁,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夏春龙与被告王宣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夏春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春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朝友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