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夏春龙与王宣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龙,王宣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3215号原告:夏春龙,男,35岁,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焦胜之,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代为立案、参加庭审、接受法律文书。被告:王宣佳,女,38岁,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托代理人:XX玮,男,66岁,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夏春龙与被告王宣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夏春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春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朝友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