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关志森、马超等与张凯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志森,马超,张凯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997号原告:关志森,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马超,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张凯凯,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志森、马超诉被告张凯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志森、马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志森、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元,由原告关志森、马超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红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