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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关志森、马超等与张凯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志森,马超,张凯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997号原告:关志森,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马超,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张凯凯,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志森、马超诉被告张凯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志森、马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志森、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元,由原告关志森、马超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红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