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平飞与被告陈况平、董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飞,陈况平,董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465号之一原告:杨平飞,女,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沅江市万子湖乡嘉禾村***号,身份证号4309811970********。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化文,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等。被告:陈况平,男,汉族,1954年5月19日出生,住沅江市永兴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4323021954********。被告:董凤云,女,汉族,1956年9月15日出生,住沅江市永兴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4323021956********。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原告杨平飞与被告陈况平、董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平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平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平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杨平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