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曹军善与阳城县西河乡崔窊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军善,阳城县西河乡崔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曹军善。被执行人:阳城县西河乡崔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乐善,任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军善与被执行人阳城县西河乡崔窊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军善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