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007号原告张某,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孟某,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炳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子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