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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凌巧云与凌秀文、干基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巧云,凌秀文,干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凌巧云,女,195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凌秀文,女,195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干基义,男,195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凌巧云与被执行人凌秀文、干基义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19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凌秀文、干基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秀文、干基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凌秀文、干基义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7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