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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7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杨海泉公民身份号码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泉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10执7269号被拘留人:杨海泉公民身份号码:×××0512本院在执行翁艳蕾与云南猫九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易门山里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6)浙0110执7269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杨海泉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执行员沈瑜书记员方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