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建凤与张荣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凤,张荣生,赵爱霞,张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019号申请人王建凤。被申请人张荣生。被申请人赵爱霞。被申请人张进荣。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建凤与被申请人张荣生、赵爱霞、张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房产等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为700000元。申请人王建凤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7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案件申请费40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长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