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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晓帅、刘风岭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帅,刘风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586号申请人刘晓帅,女,汉族,1988年6月10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刘风岭,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住郑州市。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晓帅与申请人刘风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晓帅与申请人刘风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同意支付申请人刘晓帅13000元,于2017年5月9日前付清。二、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同意支付申请人刘风岭垫付款3300元,于2017年5月9日前付清。三、双方就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