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5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志彬、冯春兰与吴一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彬,冯春兰,吴一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彬,男,195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申请执行人冯春兰,女,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吴一中,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陈志彬、冯春兰与吴一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吴一中结欠陈志彬、冯春兰儿子陈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82360元,于2016年8月底支付6万元,同年12月底支付6万元,于2017年3月底支付6236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974元,由吴一中承担。因被执行人吴一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一中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人员遂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其无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证券开户。经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在居住地无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吴一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5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亚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