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仓巴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比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比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巴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藏2423刑初6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仓巴,男,1976年1月1日出生,藏族,文盲,群众,现住西藏自治区索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比如县公安局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0日经西藏比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藏自治区比如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检察院以比检刑诉(2017)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仓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巴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仓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初(具体时间不详),阿某(另案处理)和次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仓巴在那曲地区巴青十字路口附近一家茶馆喝茶聊天时得知,被告人仓巴家中有一把枪,阿某提议带枪前往白嘎乡董荣雄董吾玛库牧场打猎,2016年11月8日8时许,被告人仓巴从索县赤多乡库巴村牧区携带家中的枪前往玉乃拉山与阿某和次某会合,到达山顶时阿某和次某已经在山上等被告人仓巴,随即次某和被告人仓巴骑着摩托车先前往白嘎乡董荣雄董吾玛库牧场。当次某和被告人仓巴到达白嘎乡董荣雄董吾玛库白白久山附近时被白嘎护林工作人员普某和旦某发现,于是被告人主动将该枪支交给护林工作人员并承认是来打猎的,2016年11月8日公安机关把枪扣押。经鉴定该枪支为一把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仓巴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一把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仓巴辩称:那把枪上缴到上级部门我也挺高兴,我很清楚如果那把枪还留在我家里肯定还会出事,在没有犯下更大过错的时候把枪上缴到上级部门我真的很高兴,在此之前自己没有犯过法,之后也绝不会再做犯法的事。经审理查明,阿某、次某及被告人仓巴按照“前往白嘎乡董荣雄董吾玛库牧场打猎”约定,阿某和次某于2016年11月7日到达比如县夏曲镇,打电话给被告人仓巴约定于2016年11月8日到白嘎乡董荣雄沟董吾玛库牧场会合。被告人仓巴于2016年11月8日早上9时许携带枪支从索县赤多乡库巴村牧区前往约定地点与阿某和次某会合,到达玉乃拉山顶时阿某和次某已经在山上等被告人仓巴,随即次某和被告人仓巴带着枪骑摩托车先前往白嘎乡董荣雄董吾玛库牧场。当次某和被告人仓巴到达白嘎乡董荣雄沟董吾玛库白白久山附近时被白嘎护林工作人员普某和旦某发现,被告人仓巴当场主动将所携带的枪支交给护林工作人员,次某和被告人仓巴与后来赶到的阿某以及枪支被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一支,枪栓号为38329。2、书证(1)西藏自治区比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西藏自治区比如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资料和情况说明证明了,被告人仓巴系自动投案,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事实;(2)收缴枪支照和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了,一把枪栓号为38329的枪支为被告人仓巴持有的事实;(3)户籍证明信证明了,被告人仓巴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3、证人证言(1)证人巴某的证言证明了,2016年11月8日,白嘎乡护林工作人员抓了非法打猎的人并带到派出所的事实;(2)证人普某的证言证明了,2016年11月8日12时许,携带枪支的被告人仓巴和次某在白嘎乡董荣雄董吾玛库白白久山附近路边被巡山的普某和旦某发现,被告人仓巴交代还有一个帮手,随后被告人仓巴和次某及另一个人和枪支被带至白嘎乡林业场的事实;(3)证人旦某的证言证明了,2016年11月8日12时许,旦某与普某到白嘎乡董吾玛库巡山,在附近路边发现两个陌生人和一辆红色摩托车,其中一人从白色麻袋中拿出一把枪,看见旦某与普某后将枪扔在河边,旦某通知其他护林人员后将三个陌生人和枪支带至白嘎乡林业场的事实;(4)证人阿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仓巴有一把枪、2016年11月7日阿某与次某骑摩托车从那曲前往比如白嘎乡打猎的事实;(5)证人次某的证言证明了,阿某、次某及被告人仓巴带着子弹和枪支到比如县白嘎乡玉乃拉山打猎、枪支是被告人仓巴所有的事实。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仓巴的供述证明了,2016年1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仓巴与次某、阿某到到达比如县白嘎乡打猎,被告人仓巴和次某骑摩托车带着枪到达比如县白嘎乡董荣雄董吾玛库牧场白白久山附近被当地护林人员发现,枪是被告人仓巴所有的事实。5、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枪弹鉴定书藏公物(枪)鉴字【2016】第014号,证明了2016年11月8日比如县发生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中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的事实。6、勘验、检查、辨认照及笔录(1)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证明了,本案发生的地点是比如县白嘎乡董荣雄沟董吾玛库牧场一带的事实;(2)旦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了,2016年11月8日在比如县白嘎乡董荣雄沟董吾玛库牧场持枪的人是仓巴的事实;(3)普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了,2016年11月8日在比如县白嘎乡董荣雄沟董吾玛库牧场持枪的人是被告人仓巴的事实;(4)枪支指认照及笔录证明了,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仓巴携带该枪在比如县白嘎乡董荣雄沟董吾玛库牧场打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仓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仓巴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仓巴在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时,主动将枪支交给白嘎乡护林工作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仓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0一七年六月四日)。二、扣押涉案枪支一支,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欣审判员 仁增卓玛审判员 刘 荣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仁青旺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