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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0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熊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0刑初26号公诉机关台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台江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台江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台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被告人熊某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其位于台江县南宫乡大田村一组“养翁随”(地名)责任山林里的马尾松,并制成23米长的松原木。现场勘查得马尾松伐桩13株,23米长的马尾松原木83支。经鉴定,83支马尾松原木立木蓄积为11.3870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木材处理报告书及收据、林权证、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马尾松,立木蓄积达11.387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熊某砍伐的树木多是风倒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主动与台江县林业局签订了生态补偿协议。综合全案,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熊某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二千元。二、木材变价款五千六百九十六元(扣押于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及作案工具油锯机一台,依法没收。三、责令被告人熊某按照与台江县林业局签订的生态补偿协议补种杉木,以恢复生态环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峻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