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小奎与张五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奎,张五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084号原告:郑小奎,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张五洲,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温县,现住温县。原告郑小奎与被告张五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小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小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郑小奎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