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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1593号原告:曹某。被告:范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范某1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4、诉讼费由双方均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高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范某1,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年*月*日,被告在打完原告后更是将原告赶出家门,自此原被告分居生活。被告屡教不改的家暴行为已经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且双方分居已满两年。遂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范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一直不错,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意气用事成分,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从珍惜夫妻感情和爱护孩子的角度,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农历**月**日生男孩范某1,现随被告生活。****年原被告曾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共同生活十年有余。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短时间的分居生活也尚不足以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家庭感情,及时沟通交流,各自克服自己的缺点不足,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以保证子女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因此现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暂时不宜解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