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小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140号原告: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浬伽,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晓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强,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敖 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月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