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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徐冬菊与葛永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菊,葛永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149号原告:徐冬菊,女,1976年出生。被告:葛永朋,男,197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冬菊与被告葛永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冬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冬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冬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振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