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徐冬菊与葛永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菊,葛永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149号原告:徐冬菊,女,1976年出生。被告:葛永朋,男,197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冬菊与被告葛永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冬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冬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冬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振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