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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吕秀英、丁强诉丁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秀英,丁强,丁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吕秀英。申请执行人:丁强。被执行人:丁力(又名丁兵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秀英、丁强与被执行人丁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力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工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7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仍未履行案件款,并将被执行人丁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8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丁力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吕秀英及丁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各91549.2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孝平审判员  吴 岱审判员  朱冰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文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