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6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蒋美德与:蒋宗威、:蒋宗棠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美德,蒋宗威,蒋宗棠,蒋宗显,蒋众望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6410号原告:蒋美德。被告:蒋宗威。被告:蒋宗棠。被告:蒋宗显。被告:蒋众望。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美德诉被告蒋宗威、蒋宗棠、蒋宗显、蒋众望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