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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黄梅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梅笑,女,1994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江苏省睢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在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爱琴湾小区被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限制人身自由),于2017年3月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梅笑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梅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梅笑到泗县泗城镇泗州商城“大小姐”服饰店,让被害人刘某拿衣服给自己试穿,并趁机将被害人刘某放在沙发上一个黑色钱包偷走,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梅笑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5800元并得到其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前科证明、收条、提取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梅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梅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梅笑到泗县泗城镇泗州商城“大小姐”服饰店,让被害人刘某拿衣服给自己试穿,并趁机将被害人刘某放在沙发上一个黑色钱包偷走,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梅笑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5800元,并得到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梅笑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前科证明、收条、提取笔录、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梅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梅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梅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梦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