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贵州禾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贵州利和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禾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贵州利和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1民初1268号原告:贵州禾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金源地标A栋15层6号。组织机构代码:69750921X。法定代表人:袁杨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利和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播州区鸭溪镇雷泉社区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闫泽星。原告贵州禾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利和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禾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禾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禾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0.00元,由原告贵州禾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巩华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前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