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家菊与孙金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菊,孙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刘家菊,女,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申雨颖,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金波,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刘家菊与被执行人孙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金波现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20民初11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寅飞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