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肖艳、肖光福与张仁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艳,肖光福,张仁均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246号原告:肖艳,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生,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肖光福,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张仁均,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原告肖艳、肖光福与被告张仁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艳、肖光福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艳、肖光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艳、肖光福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肖艳、肖光福负担。审判员 宁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