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梁飞、侯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飞,侯宪忠,于瑞秋,王远振,王瑞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233号申请人:梁飞,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侯宪忠,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于瑞秋,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被申请人:王远振,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王瑞科,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飞与被申请人侯宪忠、于瑞秋、王远振、王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侯宪忠、于瑞秋、王远振、王瑞科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宪忠、于瑞秋、王远振、王瑞科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韩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务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