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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易银火与上海常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银火,上海常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82号原告:易银火,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告:上海常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佩端,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易银火与被告上海常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易银火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购物款2700元,原告将所购产品退回,并且解除购物合同关系。2、被告支付三倍赔偿金8100元,合计10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因生活送礼所需,原告于2016年11月20日在天猫商城百仕易旗舰店购买了9个护腰带,总价2700元。原告使用支付宝支付了该款项。被告使用圆通速递邮寄涉案产品给原告。功效性能强大的广告吸引了原告下单购买了涉案产品。但是原告在涉案商品到货后,发现涉案商品只是普通的护腰带,使用后没有特别之处,产品没有获得行政许可证明及临床医疗实验证明的情况下,宣传涉案商品有医疗功效范围内的功效,是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于是原告将相关问题投诉到被告处,要求被告出示相关行政许可证明及临床医疗证明并依法赔付。但遭被告无故拒绝原告的诉求,故依法起诉。被告上海常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根据天猫/淘宝网站上公示的注册协议。《淘宝服务协议》、《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政策》、《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在天猫/淘宝所在地平台购物流程,原告已同意天猫/淘宝网用户服务协议才可以购物,因此该协议对原告有效,并且该条款已经加粗加黑特别提醒与用户约定法律适用和管辖的条款;粗体下划线标识的重要条款,明确提醒注册人注意到该争议解决条款,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已以书面的形式约定了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之规定。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上海上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或天猫/淘宝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广水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原告易银火使用支付宝交付了货款,被告使用圆通速递邮寄涉案产品给原告,应以买受人易银火住所地即湖北省为合同履行地,故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常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常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随州市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文琳审判员  胡俊杰审判员  杜春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远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