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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小中,邓仁淑与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中,邓仁淑,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217号申请人王小中,男,汉族,1967年12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邓仁淑,女,汉族,1971年0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86622-3),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附6号16楼。申请人王小中、邓仁淑申请执行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小中、邓仁淑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小中、邓仁淑申请执行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纠纷(2016)渝0111执3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友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