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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19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秦留平与陈红、樊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留平,陈红,樊炉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1986号之二原告:秦留平,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贺红云(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被告:樊炉杰,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号盛世经纬A座9层。负责人:程杨。原告秦留平与被告陈红、樊炉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秦留平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红、樊炉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留平撤回对被告陈红、樊炉杰的起诉。审判员  赵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