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7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少忠、张华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少忠,张华,匡水英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7刑初30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少忠,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高中文化,蓝山县土产果品公司下岗职工,中共党员,住蓝山县。2016年3月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华,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蓝山县。2015年6月24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5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匡水英,外号“水姐”,女,1972年5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蓝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务员,住蓝山县。2015年5月5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孟宁波,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2016]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少忠、张华、匡水英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同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3月23日在本院第一数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少忠、张华、匡水英及其辩护人孟宁波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匡水英等人与彭桥鑫、陈裕德、彭良靖、费黄辉、邱良卫(均已判刑)、梁春花、刘胜灵、黄珍华、“李书记”、“高局长”(均未到案)等人开始在蓝山县塔峰镇风采茶楼和三峰茶楼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手牌最低下注100元,上不封顶,每手牌涉案赌资几千至十几万元不等。在三峰茶楼赌博时彭某1向王某1、“麻某”发放高利贷,彭某3向彭某2、王某1、“麻某”等人发放高利贷。持续一段时间后,费某提议到农行城效家属区费某岳母家继续以“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由费某每场抽取水子钱800至1000元,期间,雷某1等人也加入该赌博团伙,彭某1、李某、邱某(均已判刑)及黄某2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每放一万元当场抽取300元的利息。在费某岳母家赌博持续了十余天。被告人曾少忠及彭某1、李某、邱某在此向王某1、麻某等人发放高利贷。随后,由费黄辉提出到建设银行旁边水电公司家属区刘胜灵(外号“刘某2”,末到案)家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被告人匡水英家赌博时,吴某1也参与到该赌博团伙,每场由刘某1的妻子被告人匡水英(外号“水某1”)抽取300-1000元的水子钱,在刘某1家持续了一周至半个月左右,在刘某1家有被告人曾少忠、张华及彭某1、彭某3及“海仔”发放高利贷。随后,彭某1提议到东某都十六楼彭某2家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由彭某1抽取1000元的水子钱给彭某2,彭某1向彭某2发放高利贷二万元,彭某3向王某1、彭某2、“麻某”共发放高利贷五万元,被告人曾少忠在此向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之后,以上赌博团伙分别在开发区曾召新家、古城路彭晖老家、太平圩乡唐圣雄家、必达电子厂罗其辉办公室等地进行赌博。在开发区曾召新家,彭某3向王某1、帝景宾馆老板娘廖某发放高利贷十余万元。被告人曾少忠在必达电子厂向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2、2012年11月,廖伟屏(已判刑)伙同吴绪忠及罗世国、雷巨波、吴世佳、蒋吉凤(均已判刑)、王艳红、黄珊军、梁春花(均另案处理)开始在廖伟屏家开设的帝景宾馆顶楼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由廖某抽取600至1000元不等的水子钱。在帝景宾馆持续约一周后,由蒋某提议到蓝城上郡北郡文庭苑B座1101室蒋某家中继续赌博,并由蒋某每场抽取1000元的水子钱,在蒋某家,被告人张华在此向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罗某2联系彭某4(已判刑)为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彭某4即伙同黄春江(外号“江告”,末到案)前来发放高利贷,每发放一万元当场抽取300元的利息。在蒋某家赌博进行两三天后,蒋某又安排参赌人员到蓝山县广新街蒋某姐姐家进行赌博,并由蒋某抽取水子钱。全某及雷某3(已判刑)、赵某、封某也参与进行赌博活动。蒋某安排参赌人员在蒋某及其姐姐家轮流从事赌博活动,持续二十余天。此后,廖某又安排赌博人员在廖某开办的凯莉丝美容院、“亚亚”家进行赌博,由廖某、“亚亚”每场抽取水子钱1000元。持续一周左右,在凯莉丝美容院,阮某向廖某发放高利贷25万元。此后,雷某3提议到蓝城上郡北郡文庭苑H座1001室雷某3家进行赌博,由雷某3每场抽取1000元的水子钱,被告人曾少忠在此向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2013年初,阮某在长沙动手术回到蓝山后,罗某2、廖某、雷某3、周某等人到欣欣园小区阮某家去看望阮某,阮某即提议到其家中继续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由阮某每场抽取1000元的水子钱(每天两场),阮某共抽取10000元左右的水子钱。周某和彭某4在此向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此后,阮某即安排赌博人员到雷某4家进行赌博,每场由曾某抽取水子钱1000元,被告人曾某共收取20000元的水子钱。十余天后,以上赌博团伙又转移到周某家进行赌博,在周某家赌博时由周某抽取水子钱并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之后,阮某、梁某1、全某、陈某1及罗某2、廖某、雷某3、雷某2、黄珊军、成某、王某2、蒋某、吴某2、吴某1、赵某、封某、黄某3、“李书记”、“高局长”等人在阮某家、雷某3家、曾某家、周某家轮流从事赌博活动。案发后,被告人张华、曾少忠系主动投案,被告人匡水英系传唤到案。被告人曾少忠在蓝山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张华在蓝山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匡水英在蓝山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少忠、张华、匡水英聚众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少忠、张华、匡水英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孟宁波提出对被告人匡水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如下:1、被告人匡水英参与赌博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应酬、好玩,参与次数少、数额小;2、在被告人匡水英家赌博不是其本人组织的,而是被动接受的;3、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辩护人孟宁波向法庭提供了蓝山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拘留证,以证明被告人匡水英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匡水英等人与彭某1、陈某1、彭某3、费某、邱某(均已判刑)、梁某1、刘某1、黄某1等多人开始在蓝山县塔峰镇风采茶楼和三峰茶楼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手牌最低下注100元,上不封顶,每手牌涉案赌资几千至十几万元不等。持续一段时间后,先后又到农行城效家属区费某岳母家继续以“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随后,由费某提出到建设银行旁边水电公司家属区刘某1家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了一周左右,由刘某1的妻子被告人匡水英每天收取300-1000元的水子钱,被告人匡水英收取3天共计1800元。此后,被告人匡水英未再参与该团伙赌博。其他多人先后又到东方丽都十六楼彭晖家、开发区曾召新家、古城路彭晖老家、太平圩乡唐圣雄家、必达电子厂罗其辉办公室等地进行赌博。同期,另一赌博团伙廖伟屏(已判刑)、吴绪忠及罗世国、雷巨波、吴世佳、蒋吉凤(均已判刑)、王艳红等人开始在廖伟屏家开设的帝景宾馆顶楼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在帝景宾馆持续约一周后,又先后在蒋某家、蒋某姐姐家、廖某的凯莉丝美容院、“亚亚”家、雷某3家、阮某家、周某家等地进行赌博活动。后期,陈某1、罗某1等前一赌博团伙中的一些人也参与到廖某等人的赌博团伙当中共同进行赌博至2013年4月。在以上赌博团伙赌博期间,陈某1叫被告人曾少忠跟去赌场放利,曾少忠带着自己的两万元及陈某1给的钱,在赌场上按每借一万元抽两百至四百元不等抽取水子钱,被告人曾少忠先后到农行城效家属区费黄辉岳母家、刘胜灵家、必达电子厂罗其辉办公室、雷某3家放利,非法获利两万余元;彭某1拿四万元叫被告人张华去帮他在赌场放利,被告人张华先后到刘某1家、雷某3家放利,非法获利五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华、曾少忠主动投案,被告人匡水英经传唤到案。被告人曾少忠在蓝山县公安局退出赌资及非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在本院退出赌资35000元;被告人张华在蓝山县公安局退出赌资及非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在本院退出赌资35000元;被告人匡水英在蓝山县公安局退出赌资及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在本院退出赌资2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曾少忠、张华、匡水英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能力。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曾少忠、张华系自首到案,被告人匡水英为传唤到案。3、被告人曾少忠的供述。证明2012年年底到2013年年初的时候,被告人曾少忠的老表陈某1叫被告人曾少忠跟着到赌钱的地方去放利,当时曾少忠是拿了两万块钱本金,其它还有陈某1放在曾少忠身上的钱,抽水子钱按每借一万元抽两百至四百元不等的,如果赌得大就抽四百,赌得小点就抽两百至三百元。曾少忠到蓝城上郡北郡的“小菊”家、东某都二十几楼的彭某2家、商业街建设银行旁边“刘某2”家、农业银行家属区的“小费”家里、必达电子厂等地去放过利,跟着陈某1在赌钱的地方去放利一共是两、三个月左右,总共赚了两万元的样子,但都被陈某1借走了。这些地方都是以“大吃小”方式赌博,下注时桌面上小的时候有一、两万元,多时有十把万元。4、被告人张华的供述。证明2012年年底的时候,彭某1叫被告人张华去帮他看场子,彭某1在车上给了张华两万块钱叫张华在场子上帮他放出去,彭某1带张华去过的地方有南海宾馆,蓝城上郡北郡11楼的“凤某”家,塔峰中路建设银行旁边的“刘某2”家这几个地方,在这几个地方赌钱的加起放利的大概都是二十多个。在南海时候,由于彭某1之前给的两万元借了出去,彭某1就又拿了两万元给张华,这样彭某1总共给了4万元给张华用于在赌场上放利,张华拿这4万元都是一万或者两万地借给赌钱的人,每借一万元就在赌桌抽200块钱,四万块钱轮流借,借出去的钱获利大概是五千多块钱,其中借过了两万块钱给陈某1,在“刘某2”家借过一万块钱给“刘某2”。张华所有放利的钱及彭某1给的工资加起来五千元左右。5、被告人匡水英的供述。证明2013年农历正月开始,被告人匡水英在风采茶楼有时人多的时候就用扑克牌赌大吃小,一般有五、六个人,多的时候有十多个人。后来匡水英等人又去三峰茶楼去赌,匡水英去三峰茶楼总共去了三次,在那三次基本上没得输赢。后来费某说到匡水英家去喝茶,刚开始是匡水英、费某和彭某2三人用扑克牌打跑得快,没多久,就陆续有人到匡水英家,有“大桥老表”、“小桥”、“裕德”胖子等,用扑克牌赌大吃小。匡水英参与一起赌博。在匡水英家赌了有一个礼拜左右,就没有赌了,匡水英也没有再参与赌博。在匡水英家赌博时,参与的人交了3次共1800元给匡水英用于购买水果等开支,匡水英在赌钱这段时间大概输了五千元左右。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陈某12013年农历十一月份的时候开始去“风采茶楼”参与赌博,认识的有“辉仔”、“水某2”等人,在茶楼那里赌了一个多星期,每次都是以“大吃小”方式赌,最少一百元下桌,上不封顶,最多两、三千元。还在“辉仔”岳母家里(林业局旁边的农行家属区),赌“大吃小”,有放高利的。在“辉仔”岳母家里赌了有十多天,开始“辉仔”每天抽800元“卫生费”,后来抽取1000元的“卫生费”。“辉仔”只提供场地和扑克牌、水,买烟都是另外抽钱的。另外放高利的每放一万元出去就在桌面上抽400元,“桥狗”、“文杰”还有“辉仔”喊来的一个兄弟都在这里放利。还有在“刘某2”家赌了半个月左右,在“刘某2”家赌抽水子也是每天抽1000元卫生费,是“水某2”在桌子上抽的,陈某1的老表被告人曾少忠帮忙赌博的人记数,后来又在彭某2家赌了二十来天。到2013年3月初,这边场子倒了,就到“艳子”那边赌博,在这边是在“艳子”家、小菊家、“老周”家、雷某4家等地方赌,直到4月中旬。7、证人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的时候,费某和陈某2、“雄雄”、匡水英、陈某1、“海仔”、“老邱”、钟某等人开始是在“三峰茶楼”和“风采茶楼”一起打牌,有时候打麻将、有时候打字牌、人多点就搞下“大吃小”。在茶楼一共赌了有十多天,后来到花果村彭家的“桥狗”家赌,后来又在东某都十六楼彭某2家里、水电公司家属区匡水英家里、农业银行家属区费某岳母家里这三个地方赌过,都抽了卫生费。其中在彭某2家里总共赌了有半个月左右,在匡水英家里搞了十天左右,在费某岳母家里搞了四天的样子。在匡水英家里赌的时候,卫生费是给匡水英的,“裕德”在这里喊他老表来放利,被告人张华也在这里放了利。费某向被告人张华、李某、“富仔”等人借过很多次钱,被告人张华应该是给“桥狗”做事的。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刘某12012年的10月份左右在风采茶楼赌了二次左右,后来到三峰茶楼赌的五、六次,再后来有人提出到刘某1家里赌,有人借钱给参与赌钱的人,还在必达电子厂、林业局旁边农业银行家属区去赌过几次。在刘某1家里赌时,有人每天抽200元给刘某1的妻子买水果和打扫卫生。9、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黄某1参加了几次“大吃小”赌博,开始是在三峰茶楼、风采茶楼那里赌博,后面到必达电子厂的罗某1家那里去赌了几次,到东某都彭某2家、建设银行旁边的水利局家属区匡水英家去赌了几次。在匡水英家抽了卫生费,三、五百块左右。10、证人雷某1的证言。证明2012农历2月27晚上,雷某1在东某都彭某2家里看到有十多个人在那里赌“大吃小”、认识的有彭某2、“裕德”等人,一般一手牌都是下注几千元,下注下得多的一手牌就下注两、三万元,桌面上一手牌最少有四、五万元。过了年正月初几的一天,“水某1”家里有十多个人在那里赌“大吃小”,“桥告”和“老周”就是专门在那里放利的。11、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彭某1最开始是在蓝山县的风采茶楼那里赌博,打五十、一百的长沙麻将,人多的时候赌“大吃小”,后来就是到三峰茶楼那里赌的,在三峰茶楼赌博的人有彭某2、费某、陈某1、“麻某”、王某1等人。别人在那里赌“大吃小”时彭某1就帮他们赌钱的人当一下“合理”,在这里放利的人有彭某1和“海仔”、“白喜色”,另外还有一个火市的和一个石龙桥的年轻人。一般一个人下注的都是千数元,多的就放一、两万元,彭某1去过三峰茶楼这里三次。彭某1后来又去过“刘某2”家,去“刘某2”家是费某提出来的,去过必达电子厂、东某都彭某2家。12、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邱某在赌场拿了两万元用于放高利给赌场上的参赌人员,在开发区曾召新家、“刘某2”家里、东某都彭某2家里都放过高利,就是借出去一万元从桌面抽两、三百元,赚了2000元左右。13、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快过年时,陆某最开始到费某的岳母家农业银行的家属区,当时没有钱,就没有在那里放利,后来又过了几天费某又带陆某到了东某都十六楼彭某2的家里,在那里赌的时候费某就拿了两万块钱给陆某用于放利给别人,在东某都这里赌了有一个星期左右,但陆某只是偶尔去一下,后来陆某还到了古城下坡彭某2的家里,另外还到了商业街建设银行隔壁“刘某2”的家里,还去了蓝城上郡的人家里。14、证人黄某2证言。证明2013年过年后的几天,黄某2身上带了二万元钱过去东某都16楼的彭某2家,就看到彭某2、“小土”(又喊小桥老表)、“大桥老表”、“老伟”(帝景宾馆的老板娘)、“桥告”、“辉仔”、“白喜色”、“裕德胖子”、明珠的王某1、“流水”、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妇女,另外还有二、三个不认识的男的在那里赌,雷某1去了后就参赌了。他们是用扑克牌赌大吃小的,每人下注至少几百元,多的几千至几万元,每盘下注后桌面上下注的钱都有一、二万元以上,多的每盘下注的钱某、四万到四、五万元。当时在旁边放利的有李某和“兔子”(塔峰镇石龙桥人),黄某2也在旁边放利,就是每借一万元出去就在桌子上抽400元利息钱,黄某2还看见有一个“裕德胖子”的老表也在赌场放利。15、证人李某的证言。2013年农历快过年的时候,费某要李某在他们赌钱的场子去帮他放利,带李路去他们赌钱的三峰茶楼,第二次去的时候费某就拿了两、三万块钱给李某,过了两三天后,就来了些老板,就在三峰茶楼的包厢内用扑克牌赌“大吃小”,从那时开始,就有十多个人在赌,人少的时候就打麻将,李某就帮费某放利,每放一万元出去,就从桌面上抽一百元,赌钱的人有“刘某2”、“水某1”、费某、“彭某5”、“裕德胖子”、彭某2、“喜仔”、还有两个大桥的等人,在那放利的有“白喜色”、“文杰”,在三峰茶楼问李某借过钱的有彭某2、“刘某2”、“水某1”、“裕德胖子”这几个人,他们如果赢到后就马上还,输了的话就过几天才给。在三峰茶楼赌了四、五天以后,费某带李某去建设银行旁边一个小区的“刘某2”家,在那里赌钱的人也是在三峰茶楼赌的那些人,但是多了个“小桥老表”是新去的,在“刘某2”家赌了有五、六天,在“刘某2”家赌了以后,就去位于老农业家属区费某的岳母家去赌了几天,在那里赌钱和放利的人基本上是以前的人,偶尔去几个不认识的人。16、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农历12月底,后来彭某1在彭某2家说叫些人赌“大吃小”,还说帮搞好卫生,彭某2当时就把钥匙给了他。后来彭某1就叫了些人到彭某东某都16楼的房子那里去赌“大吃小”,总共在这里赌了四天。2013年正月初八,彭某2请一些单位上的领导到彭某2家(古城村)吃正月饭,晚饭后,领导都走了,又来了些人到家里打牌,用扑克牌赌“大吃小”,来的人有彭某1、费某,还有些不认识的。正月初十的时候,彭某2请家里的亲戚吃饭,饭后不知是谁又叫了些人来赌“大吃小”,彭某2没有参与。17、证人赵某的证言。赵某参赌过的地方有东某都16楼那里、“水某1”家、古城村旁边一家人那里、新建路一家人那里。18、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的时候,廖某打电话喊梁某1去他家开的帝景宾馆打了两天麻将,后来又来了一些人讲要赌“大吃小”,就在那里赌“大吃小”,最开始赌“大吃小”的有梁某1和王某2、廖某、“佳佳”、“巨波”、“大桥老表”、黄珊军这些人,过了两天以后,“罗厂”也来了。在帝景宾馆那里赌了两、三天以后就到“凤凤”家蓝城上郡北郡1101室赌了两天,以后就到“凤某”的娘家广新街那里去赌了两天,后来又到帝景宾馆旁边的美容院那里去赌了两天,在这段时间里面雷某3、全某、“大土”、“小土”这些人也来了,还到蓝城上郡南郡的“亚亚”家去赌了两天,这时候,“罗厂”就带起“黄老师”和“俐燕”也来了。那时候“艳子”就动手术从长沙回来,大家去看她,就在她家赌了。但“艳子”在动手术之前原来是和陈某1他们在大场子上赌的。在这之后,大家后来就是在雷某3家、“艳子”家、“老周”家楼下、雷某4家四个地方轮流来赌博的了。在这四个地方赌博的过程中还有“李书记”、“高局长”、陈某1、罗某1等一些人也都到这边来赌过,这些人原来都是在大场子上赌博的,后来是大场子那边不怎么热闹了才到这边来赌博的。19、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廖某到彭飞家和“刘某2”家赌钱都是2013年过年以后的事了,廖某都是晚上到这两个地方去赌的,白天就是在雷某3和阮某家去赌。廖某到古城彭飞家去赌了一两次,在那里赌的人有梁某1、“小土”、“大桥老表”、“喜告婆”、“麻某”、“水某1”。过了两天后就到移动公司斜对面的建行旁边“水某1”家去赌了,有廖某、“小土”、“喜告婆”、“水某1”和“刘某2”两口子。20、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周昌彪到商业街建设银行旁边的水电公司家属楼的匡水英家里(外号叫“水某1”)去赌过一次。有陈某1及陈某1的老表、“小土”、“小梁”、“大桥老表”、雷某3、“麻某”,还有放利的李某、“兔子”在那里,还有几个不认识。“水某1”没有赌,收了千把块卫生费,“刘某2”(水某1的丈夫)就在那里赌,那次也是赌“大吃小”,每次下注几百元到几千元钱。21、辨认笔录。证明陈某1、雷某1、邱某、赵某、廖某辨认出就是在被告人匡水英家赌过钱,梁某1辨认出被告人匡水英赌过钱;费某、刘某1辨认出张华是在赌场上放利的人,李某辨认出被告人张华去过赌场;黄某2、刘某1辨认出曾少忠(“裕德胖子”的老表)是在赌场放利的人。22、缴款书、缴款凭证。证明被告人曾少忠在蓝山县公安局退出赌资及非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在本院退出赌资35000元;被告人张华在蓝山县公安局退出赌资及非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在本院退出赌资35000元;被告人匡水英在蓝山县公安局退出赌资及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在本院退出赌资20000元。另查明,蓝山县公安局于2017年接被告人匡水英的举报,于2017年3月28日抓获一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该事实有蓝山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拘留证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少忠、张华明知他人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少忠、张华分别是陈某1、彭某1叫去赌场帮忙放利,在共同犯罪当中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少忠、张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匡水英多次参与赌博,但无证据证实系以赌博为业。被告人匡水英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场所(刘某1家),并进行了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匡水英犯赌博罪,本院予以支持。到刘某1家进行赌博是费某等人提出,被告人匡水英未予阻止,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匡水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匡水英向蓝山县公安局举报并协助抓获一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经本院审查,辩护人孟宁波提出对被告人匡水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曾少忠、张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对被告人匡水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少忠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张华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匡水英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曾少忠在蓝山县公安局及本院退出的赌资及非法所得70000元、被告人张华退出的赌资及非法所得35000元,在本院退出赌资70000元、被告人匡水英退出的赌资及非法所得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曾庆泉审 判 员  彭松波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权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