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谭和萍申请执行四川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024执202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和萍,四川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异2号案外人:XX。申请执行人:董昭德。被执行人:陈炅梁。被执行人:陈贵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昭德与被执行人陈炅梁、被执行人陈贵和其他合同一案中,案外人XX于2017年2月17日对本院作出的(2014)威执字第325-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XX的主张为请求本院解除对自贡市自流井区天花井袜子石居委会9组清华苑5单元5层9号房的查封,恢复权利现状。其理由为:2001年,陈炅梁向自贡市培德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自贡市自流井区天花井袜子石居委会9组清华苑5单元5层9号房,因开发商原因,一直未办理产权。2006年3月29日,案外人XX与陈炅梁签订住房转让协议书,购得该房屋,价款为86000元,当日陈炅梁交付房屋,2008年2月,案外人付清全部价款。案外人XX在该房屋居住至今。案外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2006年3月29日,陈炅梁与XX签订的住房转让协议书;2、2008年2月29日,陈炅梁出具的说明;3、2016年11月30日,自贡市自井区道生灏社区袜子石九组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说明;4、2001年9月28日,陈碧波与自贡市培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5、陈炅梁户口簿复印件。执行申请人董昭德对案外人XX提出异议的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意见。本院查明,2014年3月11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董昭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炅梁、被执行人陈贵和其他合同一案,在执行中,本院经向自贡市房管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炅梁名下登记有房屋,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天花井袜子石居委会9组清华苑5单元5层9号房。2016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15)威执字第325-3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屋予以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XX提出的异议,目的在于排除本院对自贡市自流井区天花井袜子石居委会9组清华苑5单元5层9号房的执行。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炅梁名下,案外人XX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本院查封之前与被执行人陈炅梁签订了住房转让协议,入住该房屋至今,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在于开发方,但是,案外人XX向没有本院提交支付购房价款的直接证据,而是提交的被执行人陈炅梁出具的说明,这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因此,案外人XX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XX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兰 勇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