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福建二新华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福建二新华印刷有限公司,杨黄河,周真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吴志杰,行长。被执行人:福建二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杨黄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黄河,男,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周真珠,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二新华印刷有限公司、杨黄河、周真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黄河、周真珠名下无可控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福建二新华印刷有限公司涉案众多,名下房产土地面积较大,暂时难于处置,通过评估拍卖难于保障众多债权人债权。经本院召开债权、债务人协调会,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以政府收储的方式处置二新华名下厂房,目前国土等相关部门正在筹划具体收储方案。因政府制定具体收储方案,完成具体收储工作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执行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