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严后根与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后根,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严后根,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东五街3号。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严后根与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已经破产,本案应予以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洪劳人仲案字[2015]第8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军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凡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