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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万广、李爱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万广,李爱秋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刑终3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万广,男,1978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河南省财富传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胡永平,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熊旭,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爱秋,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大专文化,下岗职工,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2017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万广、李爱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鲁152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万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陈万广伙同他人与“SMI”签订合作意向投资加入SMI项目。2015年6月12日,注册成立河南省财富传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财富传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万广。陈万广等在2015年3月份即试运行SMI项目,在互联网设立域名为www.smicapsecond.com的会员网站,发起名为“SMI第二季”投资理财项目。该项目要求参与者缴纳1800元或18000元,以购买虚拟股票的方式在该会员网站注册成会员,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按照会员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的层级及人数为依据,对会员进行奖励,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至案发,其网站显示共注册会员单数24752单,层级达三层以上,仅李爱秋、梁某、王某1转入陈万广账户的部分涉案资金就达12288700元。被告人陈万广为该组织的发起人之一,收取会员缴纳的部分会费并为会员拨付电子币。被告人李爱秋为洛阳宋晓团队的财务管理人员,将该团队收取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部分传销资金转给陈万广,收到陈万广拨付的电子币后,再向传销人员拨付电子币。其中,参与转给陈万广传销资金达10688700元,为该组织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2016年1月,被告人陈万广曾到阳谷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7月2日,陈万广在郑州市港湾路雨润烤全鱼饭店被抓获。2016年7月8日,李爱秋在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被抓获。阳谷县公安局查封、冻结了该传销组织的(陈万广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财富广场支行卡号为62×××23的存款957005.8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二七路支行卡号为62×××66的存款1299768.81元,叶曙光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茜城支行卡号为62×××60的存款404412元,王某1在中国建设银行博爱支行卡号为62×××13的存款549726.25元,梁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洛阳中原分理处卡号为62×××78的存款50901元,牛现章在中国农业银行洛阳西工支行卡号为62×××18的存款1127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周山路分理处卡号为62×××73的存款220966元,李爱秋在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创展贵都财富支行卡号为62×××92的存款17304.71元,杨宝莉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卡号为62×××99的存款1300555.63元),涉案资金共计4811916.28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河南财富传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明细、陈万广到案说明、聊城市公安局远程勘验鉴定文书截图、阳谷县公安局查封、冻结、涉案资金的回执、陈万广与SMI的战略合作意向书,证人王文浩、崔某、王某1、梁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聊城市公安局检验鉴定中心制作的电子勘验报告,被告人陈万广、李爱秋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万广伙同他人成立河南财富传奇公司,在互联网设立域名为www.smicapsecongd.com的会员网站,组织发起名为“SMI第二季”投资理财项目,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资金,以购买虚拟股票的方式在该会员网站注册成会员,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按照会员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的层级及人数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其网站显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2万人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部分资金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陈万广为该组织的发起人之一,被告人李爱秋在该传销组织的洛阳宋晓团队中,承担部分传销资金的管理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二被告人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万广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陈万广从与“SMI”合作到注册成立公司等,到整个SMI项目的发起、策划、运作过程中,都是主要成员,在该组织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万广的亲属主动缴纳部分财产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爱秋在该组织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财产刑保证金,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经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李爱秋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侦查机关冻结在案的该传销组织的非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等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万广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爱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随案冻结的(陈万广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财富广场支行卡号为62×××23的存款957005.8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二七路支行卡号为62×××66的存款1299768.81元,叶曙光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茜城支行卡号为62×××60的存款404412元,王某1在中国建设银行博爱支行卡号为62×××13的存款549726.25元,梁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洛阳中原分理处卡号为62×××78的存款50901元,牛现章在中国农业银行洛阳西工支行卡号为62×××18的存款1127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周山路分理处卡号为62×××73的存款220966元,李爱秋在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创展贵都财富支行卡号为62×××92的存款17304.71元,杨宝莉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卡号为62×××99的存款1300555.63元)非法所得共计4811916.28元及孳息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陈万广不服,以“其不是主犯,具有立功表现,且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以相同的理由提出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对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陈万广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经查,在案证据书证战略合作意向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王某2、梁某的证言,上诉人陈万广、原审被告人李爱秋的供述等能够证实以下事实:第一,上诉人陈万广与“SMI”公司签订了授权合同,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河南财富传奇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陈万广找人制作了会员网站并亲自管理;第三,注册会员缴纳的会费,至少有40%最终转到陈万广账户,由陈万广拨币报单;第四,会员使用电子积分购买商品的网上商城系陈万广所有。综上,从与“SMI”合作到注册成立公司,再到公司的策划、运作,上诉人陈万广都是主要成员,在该组织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此,上诉人陈万广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是主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陈万广及其辩护人所提“具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万广到案后虽然供述了李少飞、宋晓与其参与实施“SMI投资理财”活动,但该供述的内容系其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范畴,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立功。上诉人陈万广及其辩护人所提“具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陈万广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或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截至案发,其网站显示共注册会员单数24752单,层级达三层以上,仅李爱秋、梁某、王某1转入陈万广账户的部分涉案资金就达12288700元,属于“情节严重”;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数额以及犯罪后自首、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陈万广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万广伙同他人成立河南财富传奇公司,在互联网设立域名为www.smicapsecongd.com的会员网站,组织发起名为“SMI第二季”投资理财项目,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购买虚拟股票的方式在该会员网站注册成会员,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并按照会员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的层级及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蕾审 判 员  刘振全审 判 员  户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相敬书 记 员  茹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