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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纯甫与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草房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纯甫,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草房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957号原告:李纯甫,男,194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草房村民小组,住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草房村民小组。负责人:李纯云,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纯甫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草房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纯甫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纯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纯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纯甫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