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坛支行、宋建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坛支行,宋建东,朱二梅,宋体国,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坛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59号。负责人:田伦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宋建东,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兰陵县。被执行人朱二梅,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兰陵县。被执行人宋体国,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兰陵县。被执行人王敏,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兰陵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17临兰山证执字第6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依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88896.6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寒审判员 凌 华审判员 刘世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