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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春贵与朱存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贵,朱存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69号原告:黄春贵,男,195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存海,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贵与被告朱存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贵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春贵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黄春贵负担。审 判 员  刘玉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公众号“”